大同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在宅基地上已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