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自建房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自建房屋,严重影响村庄、乡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乡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