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