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和价格调节机制,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