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