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