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硒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企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奖励。

市、县(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硒产品商标、品牌和专利,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