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硒资源利用与硒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硒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企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奖励。市、县(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硒产品商标、品牌和专利,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