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建立本市硒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硒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