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符合生态保护的方式,按照市场配置原则利用硒资源,发展硒产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