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硒资源利用与硒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符合生态保护的方式,按照市场配置原则利用硒资源,发展硒产业。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