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类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课程或者开设专题讲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