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单位和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