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