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到市血液管理机构指定的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