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拟订医疗临床用血计划,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血液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市血液管理机构批准后安排医疗临床用血。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本市供血的情况,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计划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