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六条有效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本市献血者及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按照下列规定,减免上款规定的费用:(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二)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