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本市献血者及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按照下列规定,减免上款规定的费用:

(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