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邮政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