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落实电动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