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行政审批、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邮政管理、消防救援等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