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