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或者驾驶电动车未在指定位置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