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车的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