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其他类型的电动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