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其他类型的电动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