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其他类型的电动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