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备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
拼装和改装的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