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一次性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