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买的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