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二)改装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三)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四)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五)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