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