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