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和历史建筑的主入口,统一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保护范围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