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和建议,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三)加强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和服务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协调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处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向选民公开代表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履职情况等,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