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业务指导,增进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同,共同推进相关专项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