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在街道辖区内办理以下监督、选举及其他工作:

(一)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参加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的评议活动;

(二)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听取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四)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项目等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六)协助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等工作;

(七)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