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