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确定联络员负责与街道辖区内的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联络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开展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时,应当健全工作机制,整合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街道辖区内的其他平台资源,拓宽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的渠道,听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