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搭建交流平台、建立信息化系统等加强服务保障,并完善意见采纳情况反馈、通报表彰机制等,不断提高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水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