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完成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工作后,应当及时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与相关报告一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相关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其他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可以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对相关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将有关问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计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