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在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调查研究、联系选民和群众等活动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属于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