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