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Article 11In force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