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第二节 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三)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四)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处理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前款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