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第二节 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保证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方式取得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处理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