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

(三)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四)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前款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