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第二节 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