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