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数据。收集已公开的数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