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第五十条有效本市加强党建引领,积极营造滨水公共空间社会共治的氛围,推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以建言献策、技术支持、市民巡访、便民服务等方式,参与滨水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鼓励沿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通过成立共治平台、制定共治规约等方式,健全滨水公共空间社会共治机制,提升滨水公共空间社会共治能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