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禁止用户下列行为:

(一)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