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设置保护范围的永久性识别标志。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