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